《有機規》第15條及解釋
時間:2019-10-17 15:07:57 作者 :管理員
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爐,在制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實驗。對于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體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后應將水分排凈,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本條款規定了不同類別有機熱載體爐的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及試驗介質的要求。增加了過路的起亞和氣密性試驗應當遵從《容規》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允許采用有機熱載體為液壓試驗介質。
為了避免有機熱載體在鍋爐排放管線內結焦,按照常規條件設計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在爐體部分通常并不設置低點排放管線及閥門。因為不具有低點排放功能,如鍋爐采用水壓試驗則會導致爐管內的存水無法排空,而殘存的水與有機熱載體混合后,在鍋爐加熱過程中會發生氣汽化,造成設備和系統壓力的波動,甚至引發安全事故。為此本條款規定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液壓試驗應當采用有機熱載體或水為試驗介質。為了避免系統內有機熱載體發生泄漏,液壓試驗前應當先對鍋爐及系統進行一次氣密性試驗。由于相同原因,在不適合進行液壓試驗的條件下,可以按照鍋爐設計文件規定,對鍋爐進行氣密實驗。
由于本規程中沒有氣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具體技術要求,因而直接引用了《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